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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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P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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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萊華爾(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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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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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專業康健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四)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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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吳記五金材料行”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五)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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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益進出口貿易”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多個實驗室及科學暨工程科普推廣中心供應及安裝科普與科研設備——採購項目清單(六)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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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四款(八)項和(九)項,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童軍總會;

(二)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六)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七)澳門福建青年聯會;

(八)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九)澳門廠商聯合會;

(十)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十一)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

(十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十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十四)澳門天主教教區;

(十五)澳門青年聯合會。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應李玉培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青年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周惠儀;

(三)陳志峰;

(四)夏俊英;

(五)梁偉業;

(六)劉展瑞;

(七)鍾楚霖;

(八)顏奕萍;

(九)梁俊傑;

(十)陳冰冰。

* 請查閱:第1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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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