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杜淑儀為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期間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六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杜淑儀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士。
專業簡歷:
——1994年8月 | 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
——1999年11月 | 澳門市政廳高級技術員; |
——2007年5月至2009年8月 |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代處長; |
——2009年8月至2017年12月 | 民政總署法律及公證辦公室處長; |
——2017年12月至今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委員。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續任許輝年和姚鴻明為法官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三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六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