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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善文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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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黃善文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善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職。

學歷

——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合辦公共管理碩士;
——廣州暨南大學經濟學碩士;
——澳門東亞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專業簡歷

2/2002年至今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技術顧問及顧問;

6/1999—2/2002 統計暨普查局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

7/1989—6/1999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技術員及 高級技術員;

7/1986—7/1989 傳媒機構記者;

6/1983—7/1986 私人機構核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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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