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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善文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委任黃善文為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2002年至今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技術顧問及顧問;
6/1999—2/2002 統計暨普查局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
7/1989—6/1999 統計暨普查局技術輔導員、技術員及 高級技術員;
7/1986—7/1989 傳媒機構記者;
6/1983—7/1986 私人機構核數員。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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