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兆筠赴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任職,為期兩年,可續期。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被委任人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本批示自該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結合《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李偉農副主席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止。
二、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