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第1874(2009)號決議、第2087(2013)號決議、第2094(2013)號決議、第2270(2016)號決議、第2321(2016)號決議、第2356(2017)號決議、第2371(2017)號決議、第2375(2017)號決議和第2397(2017)號決議,這些決議分別透過十一月二十九日第35/2006號、十一月十一日第31/2009號、五月二日第10/2013號、五月二十四日第20/2013號、七月二十七日第52/2016號、二月十五日第6/2017號、七月二十六日第39/2017號、八月二十三日第44/2017號、十月四日第57/2017號及一月三十一日第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根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1718(2006)制裁委員會”)通過在受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e)款規定的制裁措施影響的個人和實體名單中增列受制裁名單;

同日,1718(2006)制裁委員會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321(2016)號決議第12段和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指認了13艘船隻;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款和第2270(2016)號決議第12段的規定,指認了2艘船隻;以及依照安全理事會第2321(2016)號決議第12段和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的規定,指認了12艘船隻。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發出的關於1718(2006)制裁委員會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清單的通知的有用部分的中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附於上指通知、載有受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和(e)款規定的制裁措施影響而增列的個人和實體詳細資料,及根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款、第2270(2016)號決議第12段、第2321(2016)號決議第12段和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規定指認的船隻的詳細資料的1718(2006)制裁委員會的決定的有用部分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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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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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外國函【2018】308號”文件)

……

三月三十日,聯合國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決定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清單。

……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的英文原文


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增列受制裁個人、實體和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的英文原文的葡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