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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並參考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消防局李盤志消防總長(編號401961)在颱風委員會秘書處執行職務,為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其在消防局的原職位報酬,且不影響第13/2005號行政命令及第8/2012號法律第三條的適用。
三、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消防局福利會會員費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承擔。
四、確認擔任該職務屬公共利益。
五、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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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四條a)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批給外港客運碼頭的營運而作公開競投。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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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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