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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爾蘭就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愛爾蘭關於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的正式中文文本、葡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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