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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金城*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 請查閱:第1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應林金城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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