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吳家駒——原屬郵電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趙鳳蓮,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葉麗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張鋅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張惠玲,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郭嘉偉及黃毅賢,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黎宇明,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第二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徐潔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家惠,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容惠霞及梁永君,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蔣宇鶯,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黃雪桃,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林耀漢,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鄧美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楊名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錦華警務總長(編號125861)為警察總局局長助理,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擔任副海關關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Sónia Cristina Martins dos Santos e Silva——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楊洪偉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消防總監王健為本局顧問,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資訊通訊廳廳長岑錦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鑑於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國輝,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議決如下:
吳紹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黎嘉雯——原屬郵電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立法會輔助部門工作,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鍾平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馮黃婉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簡雪琪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郭立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薪俸點為275點;
曾景威、余翠雲、楊樂欣、施麗沙、陳國宏及黃雅燕,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起,薪俸點為275點;
鄭棋欣及楊嘉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薪俸點為275點。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Duarte Jorge Rodrigues Esmeriz及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日及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華欣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及公證文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終考試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十一名的合格投考人李轉華,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繕錄員,薪俸點26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袁雪芳 | 勤雜人員 | 3 | 25/01/2018 |
黃雄傑 | 勤雜人員 | 3 | 07/02/2018 |
劉超群 | 勤雜人員 | 1 | 26/02/2018 |
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鄧小蓮——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中文校對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陳祖任,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蘇家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顧問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警務總長劉錫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開始,訂定為澳門幣81,345.00,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范家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6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區瑞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1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譚柏源,供款人編號60050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李譚有,供款人編號60314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房屋局輕型車輛司機古潤添,供款人編號60358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梁寶倫,供款人編號605712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Maria Celeste de Oliveira Ferreira,供款人編號606866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林華慶,供款人編號618608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退休基金會技術輔導員周美珮,供款人編號30039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梁淑霞,供款人編號60185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技術員張彥君,供款人編號610116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林家豪,供款人編號622299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電局郵差林世豪,供款人編號62358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診療技術員戴雪英,供款人編號301829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莫煒珍,供款人編號6019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學院行政技術助理員甘美倩,供款人編號60265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陳楊智慧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國恆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TVB澳門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黃偉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簽訂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為期三年,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鄧詠恩,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簽訂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執行同一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蕭燕玲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設計暨組織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麥詠珠及黃振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35的薪俸,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賴慧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之職務,薪俸點37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少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Vanda Mónica Marecos Henriques Pacheco——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
Catarina Sandra de Almeida Cortes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李美倫及黃嘉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八)款項轉帳: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6/2017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0,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月薇,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譚健華,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鼎賢——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林麗萍,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其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少萍及黃永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珊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少萍及黃永富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珊珊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五款之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1 | 00 | 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0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00 | 超時工作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8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8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350,000.00 | |
總額 | 730,000.00 | 730,000.00 |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何佩芬——委員: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譚凱琪、黃慶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與陳嘉龍、鍾國偉、林美娜、馮子維、鄭煒煒及關健鴻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與林曉詩、麥嘉慧、梁思雅及陸善汶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9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黃寶芬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屆滿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許燕紅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遲妹及鄭家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高振威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起與余玉鳳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之批示:
應潘嘉輝及葉偉康之申請,其等修讀第二十六屆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蔡建輝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梁雪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調職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工作,故自同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關啓榮警務總長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所作出之第034/SS/2018號批示,對第026/2016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指之附件G表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的規定,決定對警長麥健漢,編號:17984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53/2018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一) 以下人員由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305961 | 鄭子峰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所作之第60/2018號批示:
戚鳳好,警長編號118910——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所作之第64/2018號批示:
李兆昌,副警長編號209911——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起,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華慶,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三)項、第十二-E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技術偵查處處長謝炳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鄭寶湘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三-A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梁潔蘭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十三-B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支援處處長潘惠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五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杜淑森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第5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六條a)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12101,莊達威,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之批示:
應孔小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陳炳華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之批示:
黎愛榮,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專科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四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何鈺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支援及一般行政副局長,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洪永凱——恢復第M-168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玉玲——恢復第M-215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福揚行(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福揚行”准照,編號為第28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12樓E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廈E2。
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鄭順雯第E-215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戴結強第M-15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39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A4的日臻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天地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13樓A座。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寶健醫藥有限公司發給“寶健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1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沙梨頭新街95號威翠花園(C座)地下V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海灣南街327號威翠花園地下V座。
按照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白飛云、蘆永健——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909、E-2910。
容庭騫——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84。
李芷茵——應其要求,中止第E-183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陳幼麗第M-041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高欣欣、容月敏——分別恢復第M-2156、M-22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李海瑞第W-043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洪艷萍——應其要求,中止第W-051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潘嘉欣——應其要求,中止第T-0558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批示:
曾美群——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的行政任用合同,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張約翰,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鄧美娟,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鄭妹及黃綺嫣,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寶儀,二等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許劍媚及João Leong,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曾美群,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歐陽慶新、蔡敏芝、梁永滿及尉鳳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李嘉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何詩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五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Krasen Ivanov Zagorski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劉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盧大成——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琼娥、梁佩君及吳方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位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沈浩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宏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山中理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曾展鴻及梁錫綿——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各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及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葛文瑩——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老潔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蔣美齡,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呂婷婷及李敏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應改為:“呂婷婷及李敏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美瑤、楊乾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及阮春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馮惠芳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詠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凱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鳳燕及董詩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毅昇一人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獲發第0271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毅昇旅遊”及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Ngai Seng”,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5樓E室。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傅婉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吳璟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歐陽國威,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按照本辦代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何如彬,本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八)款項轉移: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鄭妙嫻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庄嘉嘉、張潔怡、劉雪瑩、鍾麗敏、羅沅容、劉家寶及馮頴雯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合同生效日期 |
歐綺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6/02/2018 |
李雪霞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7/02/2018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文化基金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及澳門藝術節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1 | 04 | 00 | 03 | 手工藝及收藏品 | 80,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78,0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6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2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925,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713,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47,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87,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20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472,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43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1,479,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106,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80,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1 | 國際技術合作 | 80,000.00 | |
07 | 06 | 00 | 00 | 02 | 各項建設 | 1,385,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6 | 工場及餐廳用品 | 4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7 | 版權 | 1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8 | 傢具 | 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9 | 資訊設備 | 63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10 | 文儀器材 | 1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99 | 其他 | 85,000.00 | |
總額 | 4,416,000.00 | 4,416,000.00 |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2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2 | 公幹交通費 | 16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2 | 其他 | 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72,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302,000.00 | |
總額 | 302,000.00 | 302,000.00 |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穆欣欣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津津及趙敏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科長 Carlos Alberto Lopes da Silva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趙善鑫及李仲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何敏慧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葉偉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永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朱振威碩士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嘉儀學士擔任會計科科長,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貝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統計暨普查局編制內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區坤健,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惠明、梁祝艷、溫美蓮、黃錦欣、葉曉紅、原慧姿、鄭秋明、鍾煥玲、孫君煬、陳念慈、康經維、施崢嶸、容美玉、吳美琪、李玉嬋、區潔萍及António Viegas de Jesus Cost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許松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昊儀及杜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黎詩琪,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羅翠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林俊賢及李顯欣,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陳昊、葉章偉、林全文、李達禧、梁嘉欣及黃文俊,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劉健德及廖浩倫,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營業處處長錢偉明,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嘉雯,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起調職往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故自同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黎東權及方逸鏗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孫玉山、陳玉霞、邱家良及關美娟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蔡靜娜、朱麗貞、林燕相、趙偉文、徐社鋒及梁智偉,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馬立明,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65。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何展聰、鄧樂聰及馬俊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敏強——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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