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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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3/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訂於海牙的《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公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下列締約國之間生效:
- 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 和愛爾蘭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及
- 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上述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文、葡文譯本已透過第11/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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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四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