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會員國及《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1978年議定書》(《防污公約》,下稱“《1978年議定書》”)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和十月十七日在其第六十六屆和第六十七屆會議上,透過第MEPC.248(66)號、第MEPC.256(67)號及第MEPC.257(67)號決議通過了《1978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
經第MEPC.248(66)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而經第MEPC.256(67)號及第MEPC.257(67)號決議通過的修正案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以下決議:
上指《1978年議定書》已透過第25/87號政府命令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的《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