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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會員國及《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97年議定書》(下稱“《1997年議定書》”)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和十月十七日在其第六十六屆和第六十七屆會議上,透過第MEPC.251(66)號和第MEPC.258(67)號決議通過了《1997年議定書》附則修正案,該等修正案分別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和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以下決議: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通過的包含《防污公約》附則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規則》修正案的第MEPC.251(66)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及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通過的包含《防污公約》附則VI修正案的第MEPC.258(67)號決議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上指《1997年議定書》已透過第76/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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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MEPC.251(66)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51(66)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


第MEPC.258(67)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

第MEPC.258(67)號決議的英文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