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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9/2015號行政法規《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三)項,續任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續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林笑雲,副主席;
陳子勁;
米萬英;
何偉寧;
Augusto Teixeira Garcia;
王禹;
方泉;
蔣朝陽;
陳華強。
三、根據第29/201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委任下列人士為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
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
唐曉峰;
鄭泳賢;
沙雁期。
四、本批示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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