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代表:何浩瀚;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黃文傑;
(四)旅遊局代表:程衛東;
(五)海關代表:黃偉文(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 請查閱:第13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繼春(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 請查閱:第4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九)民政總署代表:羅志堅;
(十)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一)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二)澳門酒店協會代表:王淑欣,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瑞方代任;
(十三)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麥黃麗薇,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健中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張文紹,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李寶來代任;
(十五)澳門旅遊商會代表:崔慧雯,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鄧嘉敏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黃輝,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景光代任;
(十七)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張志民,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小彬代任;
(十八)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掌權代任;
(十九)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現改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唐繼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盧宏駿,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葉榮發代任;
(二十一)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威,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豪代任;
(二十二)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永恆代任;
(二十三)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美斯代任;
(二十四)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陳洪,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二十五)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李啟見,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榮佳代任;
(二十六)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梁美玲,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方立群(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代任;
* 請查閱:第4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七)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伍紹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康宇嫻代任;
(二十八)金光噴射飛航(澳門)有限公司(現改名為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鄭君諾,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二十九)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葉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邱桂峰(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代任;
* 請查閱:第43/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十)梁安琪;
(三十一)王如茵;
(三十二)王英偉;
(三十三)江美芬;
(三十四)李素茵;
(三十五)呂耀東;
(三十六)林中賢;
(三十七)陳志玲;
(三十八)陳美儀;
(三十九)馮建富;
(四十)張照珩;
(四十一)黃若禮;
(四十二)蕭婉儀。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局局長穆欣欣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文化局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文化局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文化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文化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文化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文化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文化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文化局及文化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七)在文化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權限予文化局局長穆欣欣,在文化局及文化基金範圍內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所有關於取得服務、技術輔助、文化交流與合作的文件、合同及協議。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伍建宏建築商”簽訂澳門大學——N23科研大樓G014室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無機/有機工程材料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老柏生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上項所指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暨青年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教育暨青年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保險開支、水電及氣體開支、清潔及衛生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不動產相關設備保養開支、資訊設備及其相關系統保養開支、交通及通訊相關開支、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教育暨青年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教育暨青年局、學生福利基金及教育發展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七)在教育暨青年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還轉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老柏生作出下列與教育暨青年局有關的特定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暨青年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
(二)批准教育暨青年局屬下的學校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學生以選讀科目的方式修讀課程,並提供同樣的最後評核考試。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社會文化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及(九)項,以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5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及(十二)項有關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的規定修改如下:
“(六)警察總局代表李璧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何樹漢代任;”
“(十二)澳門身份證明局代表官善賢,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范伊娜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