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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第2371(2017)號、第2375(2017)號及第2397(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據第2375(2017)號決議第6段指認了4艘船隻;

根據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安全理事會決定所有會員國須禁止此類被指認的船隻進入本國港口,除非委員會事先認定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或符合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或第2371(2017)號決議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必須進港;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安全理事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的中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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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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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制裁委”)認定“金裕”號(Billions No.18, IMO號9191773)、“玉石峰6”號(U1 Ji Bong 6, IMO號9114555)、“綾羅2”號(Rung Ra 2, IMO號9020534)、“禮成江1”號(Rye Song Gang 1, IMO號7389704)等4艘船隻從事運送涉朝鮮違禁物項,決定將其增列為受制裁船隻。根據安理會決議規定,各國應禁止上述被列名船隻靠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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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