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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2/2018

刊登日期:

2018.3.21

版數:

4550-4551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相關法規 :
  • 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問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決議。
  • 第31/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有關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874(2009)號決議。
  • 第10/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87(2013)號決議。
  • 第21/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通過的關於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094(2013)號決議。
  • 第52/201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270(2016)號決議及中央人民政府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解除對上指決議附件三清單所列4艘船隻制裁通知的有用部分。
  • 第6/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21(2016)號決議。
  • 第39/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56(2017)號決議。
  • 第44/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五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71(2017)號決議。
  • 第63/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根據第2375(2017)號決議第六段的規定編寫有關指認船隻清單的報告。
  • 第5/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2397(2017)號決議。
  •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裁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委員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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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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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不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第2371(2017)號、第2375(2017)號及第2397(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1718(2006)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據第2375(2017)號決議第6段指認了4艘船隻;

    根據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安全理事會決定所有會員國須禁止此類被指認的船隻進入本國港口,除非委員會事先認定是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或符合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2087(2013)號、第2094(2013)號、第2270(2016)號、第2321(2016)號、第2356(2017)號或第2371(2017)號決議的任何其他目的而必須進港;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央人民政府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發出的關於安全理事會在制裁名單中增加4艘船隻的通知的有用部分的中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通知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

    12月28日,安理會朝鮮制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制裁委”)認定“金裕”號(Billions No.18, IMO號9191773)、“玉石峰6”號(U1 Ji Bong 6, IMO號9114555)、“綾羅2”號(Rung Ra 2, IMO號9020534)、“禮成江1”號(Rye Song Gang 1, IMO號7389704)等4艘船隻從事運送涉朝鮮違禁物項,決定將其增列為受制裁船隻。根據安理會決議規定,各國應禁止上述被列名船隻靠港。

    ……

    ———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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