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和第1452(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526(2004)號、第1617(2005)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083(2012)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199(2015)號、第2253(2015)號和第2368(2017)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定期更新了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成的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包含委員會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更新;
基於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且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成的名單的中文及英文原文。
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透過第65/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的版本。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