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透過修改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使其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和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以換文方式達成協議(協議換文);
上指協議換文同時修改了透過第52/2011號行政長官公告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的第二條;
另外,澳大利亞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和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協議換文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序;
上指協議換文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根據內文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協議換文修改且已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繼續有效。
基於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分別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和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以換文方式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協定的修改,以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的修改達成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以及澳大利亞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領事協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