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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的協定》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上述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本着進一步發展兩國友好關係的共同願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八部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考慮到中澳兩國友好領事關係的現狀,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起,澳大利亞繼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事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澳大利亞政府通過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總領事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繼續執行領事職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澳大利亞總領事館執行領事職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三、澳大利亞駐香港總領事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運作應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規定。領事事務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予以處理。
四、在雙方完成各自使協議生效所必須的國內法律程序並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本協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下列簽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在堪培拉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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