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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其第九十三屆會議上,透過第MSC.374(93)號決議通過了《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培訓規則》)修正案,該修正案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在國際法律秩序上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74(93)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上指《培訓規則》已透過第45/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三副刊。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締約國大會通過的《培訓規則》馬尼拉修正案取代了早前的所有版本,該修正案已透過第39/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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