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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三款b)項及第四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代表蘇志群為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鄧詠詩,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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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秘書長柯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清華大學公共安全研究院、北方工業大學新興風險研究院及民政部國家減災中心簽署有關編制《澳門防災減災十年規劃(2019-2028)》報告的委託協議書。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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