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18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城歌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新城歌藝”;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由註冊日起成立,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愛教,遵守澳門基本法,為豐富澳門巿民文娛活動,推動澳門文化,發揚中國文化,推廣音樂、曲藝、粵曲小調、歌舞昇平,定時舉辦各式文娛康樂、演出、與眾同樂之活動,達到推廣研究、交流、教授培育,為造福社會而努力;發揚互助互愛精神,藝術文化、身心健康發展,良好品德與社會共融。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338號逸麗花園麗園閣第5座24樓A/J;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有品德修養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履行章程及維護本會之聲譽,積極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聽取及檢討理事會過去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表決理事會提案,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以上及秘書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理事會權力:負責審批新會員入會申請;行政決策及各項委任;
(五)其他委員:由主席委派領導本會之各項工作及活動。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委員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可為有效。
(四)監事會權力:
a. 審閱理事會會議紀錄;
b. 審核財政收支;
c. 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
d.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亦得接受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團體的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贊助,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募捐。
(一)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 (須由主席簽署);
(二)主席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為主席簽署連同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一)本會設立創會會長,授予本會創辦人。
(二)經主席同意授權理事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一)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本會有裨益之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上述人士之任期與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相同。
(二)經理事會同意,得在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內保留、增聘或免除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本章程如有未盡規範之處,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18號。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跨境進出口零售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Indústria de Importação, Exportação e Retalho Transfronteiriço entre Zhuhai-Macau;英文名稱為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Zhuhai-Macao Cross-Border Import, Export and Retail Industry。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與珠海的跨境貿易及零售業者自願結合組成。本會主要目的是聯合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力量,促進珠海和澳門的同業者商業發展進行友好交流,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及各界有識之士,促進澳門和珠海兩地的商貿交流及提升兩地營商環境,豐富澳門經濟的多元化。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飛南第街24號百德大廈第二座15樓W。
第五條——本會會務範圍包括:
(一)促進澳門與珠海的跨境貿易及零售業者的交流合作。
(二)協調業界的友好協作、資訊溝通及公平競爭。
(三)研究、探討及總結業界發展經驗和動向,促進行業進步。
(四)維護行業共同利益,關注政策及法律的解讀與動向,預測並防範行業共同風險。
(五)協調行業內部矛盾,維持友好關係。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兩類:自然人會員和法人會員。
第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自然人會員和法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有基本了解或有興趣參與相關業務。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向本會承諾的會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本會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本會會長與秘書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決定其他有關的事情;
(六)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如有高齡者或非因過錯離任者,自動變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秘書長、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監事長及榮譽副監事長。
第十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其他法律規定之權限。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八日召集,召集通知應當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之情況,則可依原定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半小時後,即使出席人數仍然不足,亦可視為第二次召集,合法舉行會員大會並且對議程進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須由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透過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所投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本社團之決議,須透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不少於三人,總人數應為奇數。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須由理事長獨立召集,或由佔理事會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合召集。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贊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對理事會負責,成員人數應為奇數。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但總人數須為奇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須由監事長獨立召集,或由佔監事會三分之一的監事聯合召集。監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贊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內部規章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法人、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
(一)行政管理及運作細則;
(二)財務管理的運作細則;
(三)會員收費及紀律;
(四)會員任務分配準則等;
(五)其他本章程未預先設定的操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18號。
本會中文名為“中國健康(澳門)華興歌舞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遵守基本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廣結能歌善舞的社會公益愛好者,發楊中國傳統文化,繁榮澳門社會文化。
本會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1號牡丹樓第三期第一座地下D7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决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繳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贊助。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18號。
第一條——名稱:澳門一帶一路書畫文化藝術促進會。
第二條——地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58號東方花園3樓D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文化團體。宗旨1. 推廣書畫、影藝、曲藝等文化藝術,培養文化素養,陶冶情操,弘揚中國傳統文化。2. 配合“一帶一路”國家政策,促進澳門與各地在文化藝術及經貿等領域互相交流。3. 舉辦文娛康體活動,關注及參與社會事務。4. 團結、聯繫本澳及各地團體,舉辦愛國愛澳活動。5. 研究及出版有關範疇的刊物。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和監事會批准及確認,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提出意見或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有退會自由,但已交之基金及會費不予退回。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已交之基金及會費概不退回。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會長全面掌握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如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替。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五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以及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員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之會章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沒有適當之資料參考時,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三條——修改會章的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三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執行。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資訊科技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quisa em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為澳門友誼大馬路新安花園第一座8樓E單位;經理事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所得之經費將用作推行會務及舉辦活動,並藉著參與及舉辦社會服務回饋社會。宗旨為促進本澳之青少年的電腦資訊科技能力,在編程、軟件應用等各個範疇中透過舉辦各種編程活動及推廣活動,促進本澳之青少年與世界各地的編程相關文化組織之間的友好合作及互動,從而提升本澳的電腦資訊科技能力水平和國際視野。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任何與資訊科技相關或對資訊科技有興趣之團體(如本澳之註冊學校)或人士,並願意遵守本社團章程,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當作自動退會論。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六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以及行使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主席負責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若遇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再投一票。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之會議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兩名理事聯名召集,但只有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同時,理事長有權否決理事會之決議,並自動把議案轉由會員大會表決。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可以連選連任,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4.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可以連選連任,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會成員剩餘的任期。
第十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押花協會”,英文名稱為“Pressed Flower Association Macau”。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透過舉辦各種押花活動,讓青少年和老者體驗更豐富的創作樂趣,同時加深各界對押花之認識及興趣,以推動本澳押花之發展,弘揚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8樓L。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部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立會長及秘書各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的召集人,必須在最少八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之召集,須有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若出席的會員少於法定人數,在三十分鐘後,則作出第二次會議之召集。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
(五)對於本會章程之修改決議,需有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六)對於本會之解散決議,需有最少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方可通過。
(一)本社團設立理事會,理事會人員至少三名,必須為單數,設立理事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本會的管理及在法庭內外的代表,均由理事負責。
(一)本社團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員至少三名,必須為單數,設立監事長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本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會員及各界人士對本會之捐贈及資助。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演藝文化產業發展協會”,英文為“The Sino-Portuguese Performing Art Culture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u”,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Cultura Artística e Performática Sino-Portuguesa de Macau”。
2.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研究、推廣及創新澳門演藝文化,促進澳門中葡演藝文化產業之多元化及國際化,支持澳門本土演藝活動等。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5樓B-F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4. 本會包括範圍:
(1)舉辦各種國內、國際性之演藝文化產業方面的活動及創新推廣;
(2)舉辦各種中葡演藝文化產業項目之間的交流活動;
(3)舉辦澳門與國內,國際(中葡)演藝文化企業的交流活動;
(4)建立澳門演藝文化互聯系統;
(5)協助訪問中葡演藝文化有經驗、教學等方面人士之往來;
(6)舉辦會員及會友聯誼及同樂活動;
(7)創辦澳門中葡演藝文化產業會刊;
(8)協助及培養文化人才,舉辦中葡演藝文化研習及各項相關活動;
(9)學術及文藝之作品,互相刊播。
5. 凡對文化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8.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9. 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送達本會全體會員,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10.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11.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3. 會長之職權如下:
(1)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14.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15.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16.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17.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8.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19.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0.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四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1.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22.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3.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3)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24.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實施;此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生效。
25. 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26.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27. 會徽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3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保安文化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Security Culture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與澳門及國際保安專業團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2. 推動及聯繫社會各界及舉辦各項聯合活動;
3. 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及合作事宜;及
4. 遵守澳門政府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德裏街92號雙鑽第二座6樓J室。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多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財產和收益用途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與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會徽)
本會的會徽如下:
第十五條——(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H.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本會名為“創新發展智庫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Usina de Ideias do Desenvolvimento de Inovação”,英文名稱為“Think Tank Center of Innovation Development”,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本會之宗旨為推動創新引領發展,助力澳門新時代建設。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5樓。
除創會會員外,可接納所有聲明接受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為會員,但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生效。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outorgado em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entre 文錦球, 蔡繕因 e 李燕蘭, com o nome identificado supra, juntando uma pública forma do estatuto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長安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angan de Dongguan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長安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河灣名門世家9座19樓C座。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長安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簽署與銀行帳戶運作及銀行業務往來的所有文件時,得由會長一人代表簽署或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簽署。
第十四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長安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六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私人公證員 Zhao Lu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Zhao L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 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8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 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世界華商菁英會”,英文名稱:“World Chinese Enterprising Youth Association”。
本會的性質為非牟利組織,促進青年華商的交流合作,增進創業機會,宗旨為:
(一)結合海內外傑出青年華商,建立具專業性,以經濟文化交流為核心的組織;
(二)通過相互幫助、交流學習的精神,凝聚力量,薪火傳承,使華商世界能夠注入多一份年輕的動力。
(三)構建“由青年人倡議、青年人組織、青年人推動”的青商平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0樓。
一、本會會員包括個人加盟會員及團體加盟會員。
二、凡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加盟會員:
1. 屬於“世界華商組織聯盟”的會員;
2. 各行各業中有卓越成就的人士;
3. 熱心社會事務對推動社會及年青人發展貢獻的人士;
4. 海外各地華商或華商社團。
三、申請成為本會加盟會員:
1. 需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手續,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2. 理事會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3. 如申請不被接納,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四、經理事會決議可設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關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訂。
五、會員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1. 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2. 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3. 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及協助支持舉辦本會的各種活動;
(3)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5)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
本會之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會務活動有批評建議和咨詢權;
(3)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一切福利。
一、若本會會員刻意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使本會之利益和聲譽受損者,由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之嚴重性,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終止會籍處理。
二、若會員因嚴重違反上述第一款規定,導致其會籍被終止,則該終止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作出相關之終止會籍之決議後,方可生效,惟當事人可出席是次大會並行使抗辯權。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
二、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作出以下之行為: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針;
(4)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賬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由會長簽署對外之所有文件方為有效。在法庭內外由會長及副會長作代表,或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內兩成員作代表。
六、會長之職權如下:
(1)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
(2)督導推展會務。
七、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2)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八、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依次序代任或代理之。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獲選之個人會員本身或團體會員代表擔任,得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其工作職能如下:
(1)主持本會日常具體會務;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並提交大會議決;
(4)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並提交大會議決;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6)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會成員由社團會員推舉產生,每個會員可以推舉一至三名理事;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一、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為無薪職務,任期三年,由獲選之個人會員本身或團體會員代表擔任,得連選連任。
三、本會監事會職能為:
(1)監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四、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本會得透過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根據本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行使之。
三、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的歸僑、僑眷、海歸和海外華人青年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的歸僑、僑眷、海歸和海外華人,年齡在16-45歲,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主席團成員之個人會員年齡限制在50歲或以下;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以連任一屆。
第九條——理事會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可以連任。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2號文件之“澳門宣道堂慈善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Sociedade de Beneficência Sun Tou Tong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18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8.
1. 本會名稱為澳門宣道堂慈善會,位於高士德馬路98至100號。
2. 為實現宗旨,本會可在澳門各地區設立分支堂會,並由堂委會負責組織及運作。
3. 本會可按其工作開展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設立社區慈善機構及屬會等。
1. 本會的宗旨為了傳播耶穌基督的福音,促進教育、社會服務和實踐慈善工作。
2. 本會由會員組成,並由他們的慈善奉獻維繫運作,也允許接受其它來源的捐助。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部門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I. 制定或修改會章;
II. 選舉、罷免本會之領導架構成員;
III.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資產負債表;
IV. 社團之消滅。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3.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主持會員大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4.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5. 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通知,若會員簽收信件、以電郵、短訊或於手機通訊軟件中回覆收到通知均視其知悉會議之召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於下列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I.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II.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8. 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9.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1. 各堂會的堂委會成員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首先由本會堂主任推薦,堂委會接納成為堂委後,透過本會理事會確認為會員。
2. 廢除會員資格是理事會的職權,並由理事會決定除名的規則。會員退會可透過書面向理事會申請,並經理事會確認。
3. 會員權利:
I. 對於管理機關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II. 會員可在會員大會發言及投票;
III. 出席所有堂會及其他設施;
IV. 推薦新會員;
V. 享用本會提供的所有福利。
4. 會員的義務:
I. 遵守章程和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
II. 向各堂會繳交會費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捐獻。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
2.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
3.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所有成員都是義務工作。
4. 理事會得由五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權限為履行本會的所載活動及管理本會,及必須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理事會尤其具有以下職權:
I.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II.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III.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IV. 管理及處分本會的資產;
V. 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VI.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VII.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6.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職責是查核本會之財務及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得列席理事會議,及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1. 本會的收入需存入帳戶,支出需符合預算並由監事會及理事會決議授權代表人簽署有關之財務文件。
2. 本會的帳目每年由理事會呈會員大會通過。
1.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2. 此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並需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員大會中通過。經政府同意修改後,此章程修改才生效。
1. 若本會解散,由會員大會決定將其餘的財產歸還給本地區的慈善機構。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18.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 CEM, S.A.,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590 (SO), par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8 (quarta-feira), pelas 11:15 horas, no 14.º andar do Edifício CEM, sito na Estrada de D. Maria II,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do ano de 2017;
2.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formul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seguintes órgãos sociais da Sociedade: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mencionados nos n.os 1 e 2 da Ordem de Trabalhos, bem como os documentos com os mesmos conexos, encontram-se na Companhia para consulta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durante as hora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27 de Fevereiro de 2018.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r.ª Pansy Ho.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s artigos 15.º e 16.º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Macau Pass S.A., regist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20621,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8, pelas 18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13.º andar «A» e «B»,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tir e resolve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s excedentes e a declaração de opinião do único supervisor para 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2.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Todos os documentos e informações relacionados com o ponto 1.º da agenda, encontram-se desde já na sede social da Sociedad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durante o horário de trabalho.
Macau, aos 7 de Março de 2018.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8, pelas 17 horas e 30 minuto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º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9.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Consider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 excedente e a opinião do Comité de Fiscalização n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2.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7 de Março de 2018. —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Island Shangri-La Hotel, Conference Room, Business Centre, Level 7, sito no Pacific Place, Supreme Court road, Central, Hong Kong, no dia 23 de Março de 2018, pelas 16,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17,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Eleiçao de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1 de Março de 2018.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disposto nos artigos 16.º e 17.º dos Estatut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Companhia de Transportes Aéreos Air Macau, S.A.R.L., para reuni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8 (quinta-feira), pelas 14,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º 398, 18.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companhados d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2. Apreciar e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1 de Março de 2018.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anhia Nacional de Aviação da China (Macau) Limitada (representada por Chen Hong).
Nos termos do n.º 1 do artigo 15.º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AM — Sociedade do Aeroporto Internacional de Macau, S.A.R.L. (N.º de Registo: 3307 SO),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que terá lugar no dia 29 de Março de 2018, pelas 16,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Av. Wai Long, Edifício Escritório da CAM, 5.º andar, Taipa, em Macau,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aprov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7;
2.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elabor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 ao exercício de 2017;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18.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arles Lo Keng Chio.
Nos termos do artigo 14.º dos Estatutos da 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 bem como das demai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os accionistas da referida Sociedade, para o dia 27 de Março de 2018 (terça-feira), pelas 14,30 horas, na Sala Camélia, 7.º andar, no Hotel Grande Lisboa, Macau, com a seguinte:
1. Discussão e deliberação sobre o balanço, a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e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o ano de 2017;
2.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para o ano de Abril de 2018 a Março de 2019; e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Senhore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da Sociedade, em qualquer dia útil nas hora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7 de Março de 2018.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Rui José da Cunha.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路環衛星路256號;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8312 SO。
根據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七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二零一八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9樓902室;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9933 SO。
根據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及第十三條,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5樓會議室舉行。
會議議程如下:
一. 表決通過二零一七年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察委員會對該財政年度之意見;
二. 二零一八年公司發展規劃;
三. 其他有關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一八年三月七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 吳斌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são convocados os accionistas da sociedade «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a realizar na sede social, no próximo dia 28 de Março de 2018, pelas 11: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º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Balanço, as Contas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de 2017;
2.º Deliberar sobr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3.º Deliberar sobre a eleição de nov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para substituição dos membros renunciantes.
Nos termos do disposto no n.º 2 do artigo 222.º e no artigo 430.º do Código Comercial, desde a data da publicação desta convocatória serão facultados à consulta dos accionistas, na sede social e às horas de serviço, os elementos de informação preparatória previstos nessas normas, designadament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 os textos das propostas a apresentar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5 de Março de 2018.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DO — Sociedade Gestora de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S.A., representada por Dr. José Pedro Poiares Cobra Ferre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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