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 定,蕭焯源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之日起,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健垣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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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美能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身份證明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梁珮雯,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國聰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廉政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裴先發,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振邦,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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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由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起終止陳鑑倫擔任主任書記員的定期委任,並由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第二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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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護士麥燕紅,供款人編號30075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蕭藹貞,供款人編號30152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文化局技術工人謝福星,供款人編號60234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梁建源,供款人編號60267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統計暨普查局重型車輛司機楊炳洪,供款人編號60283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輕型車輛司機徐志雄,供款人編號60329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李錫旺,供款人編號60391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政策研究室輕型車輛司機陳家寶,供款人編號61264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局高級技術員梁治成,供款人編號61406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譚慧聰,供款人編號614078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海關關員鄧耀飛,供款人編號61415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技術員黃智忠,供款人編號61744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劉少峰,供款人編號60387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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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趙兆祥、洪婉媚、何詠祺及吳萬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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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雪歡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健敏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嚴國江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煜銳及鄭文傑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可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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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作之第30/2018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按其個人意願,治安警察局下述人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以特別委任方式前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同時,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上指《通則》第九十八條b)項及第一百條的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副警長

157951

柳秉婁

警員

112041

關貴添

"

167060

黃如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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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保安司司長第62/SS/2017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二款c)及n)項,以及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c)項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黃永強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八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之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在本局任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何景聰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林娟華、陳憲韻及林美芳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珮珊、蘇苑楓、鄧少娜、何嘉美及朱紹傑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潘錕濤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錦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二十條,以及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吳穗峰、王永富、陳浩謙及梁偉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黃偉潤、鄺志立、梁艷芳、鄧文謙、余鴻君、沈偉俊、黃展恆、關倩茹、羅少東及施星湖,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張肖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浩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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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6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楊海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倩敏、李治平、黃嘉欣、謝詠詩及鍾靜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詠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Trindade dos Santos, Ana Cristin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子婷、桂彬、袁應杰、黃麗英及譚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綺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以下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嘉琪及劉天賜,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林寶興,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陳佩茵及龍少茵,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一峰,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錦堂及余家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鍾婉怡,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笑煥,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英偉、陳曼珧及關嘉敏,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鄧美儀,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莉嘉,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甘蕙莊,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陳婉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梁細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雅媛及何咏妍,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佩娟,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林加琳,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廖桂榮,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盧詠芝及容蘊瑩,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頴琪及黃結萍,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惠玲及潘美茵,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宗亮,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伊雯,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妙玲,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王詩明,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紫君、徐鈺晶、徐穎彤、潘慧珊及黃潤笙,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盧慧詩,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Carlos Manuel Nogueira da Canhot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東盈及梁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耀俊、林家蔓、黃思敏、姜葶蔚、施珍珍、吳振豪、黎惠正、李卓盈、陳少薇、陳德賢、黃文漢及黃艷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é Carlo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范韞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黃漢添,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彭向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獲續約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畢玉琴、李麗貞、郭英恬、林穎芝、鄭芷欣及羅宇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鳳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秀慧、李妙珊及林楚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永順、鄭偉燊、吳懿晴、鄧詩欣及鄺納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ário Martins Droga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António Fernandes das N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何志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梁健國及區佐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錦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遠毅、張君隆及梁琪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達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偉書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雷成龍及盧小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尤婉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潘翠珊、李家盈、黎嘉盈、劉健文、梁麗婷、鄧梓燊、萬嘉慧、梁玉梅、李海欣、黃嘉敏、陳嘉儀、李泳妍、盧婉婷、張秀萍、黃官文、梁瑞家、高嘉瑩、伍穎妍、陳學敏及許曉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燕俞、容健輝、張梓珊、董穎欣、吳娟娟、Guterres Junior, Joao Manuel、陳小玲、蔡頴霖、陳嘉韻、張淑嫻及張淑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古曦彤及黃敏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惠賢、黃君璵、梁嘉儀、陳偉樟、陳淑玲、梁女寶、李美怡、陳嘉敏、楊智煊、歐陽惠娟、何潔瑩、張淑如、洪玉、曹倩儀、林嘉恆、吳家誠、梁敏聰、劉嘉琪、楊子洋、何敏婷、周可藍、劉俏嫻、潘欣儀、馮靜文、劉詠欣、洪秀諭、林志嫻、潘千金及陳迪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辛麗雅、梁綺雯、陳嘉進、冼麗珊、黃玲、蕭咏姿、詹海琪、鄭順雯、黃欣華、何世樑、張倩琪、鄭卓豪、易幸宜、蕭明照及梁詠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王珊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鳳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羅綺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葉寶娟及歐仲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瑞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金韶及楊吟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玉明及譚炳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祁景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袁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De Jesus Amaral, Hugo Miguel,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房鋒俊,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周植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84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蔡英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及四款之規定,追認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祖萍、楊炳根、賴佩琼及柳克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玉勝、寧春玲、陳麗燕及黃美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改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偉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運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玉芳及梁順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健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翠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裕友貿易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3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裕隆藥房(平民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新街9號台山平民大廈A座地下B座。

———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李卓穎第E-2546號、李家恩第E-2553號及鄧柏瑩第E-255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醫臣藥業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醫臣藥業”准照,編號為第27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P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馬場大馬路翡翠廣場2樓P舖。

———

按照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智亨、郭守澤——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66、E-2867。

———

郭昌谷——應其要求,取消第M-069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莫志權——應其要求,中止第M-233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黃美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鍾志華,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周翠芬及楊家明,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姚立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崔健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姚立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

林美霞,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羅嘉慧,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基金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黎道星,因應其請求,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振滄工程師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譚志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人員陳玉霞、邱家良、關美娟及孫玉山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並晉升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意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邱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到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修讀“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任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黃錦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盧宇林,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50;

劉湛銘、岑世昌及黃珊鳳,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

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耀宗及黃健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思敏及郭穎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雷穎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江欣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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