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老柏生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老柏生為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賴東生替代沈頌年,代表保安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任期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鵲萍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代表之代任人,以代替譚麗霞。
二、上款委任的代任人的任期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李金月律師,由鄭成昌律師擔任候補成員;
(四)王柏煒,由蕭綺明擔任候補成員;
(五)潘志明,由黎妙玲擔任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為期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一)歐華德;
(二)何偉權;
(三)袁麗芬;
(四)關偉霖;
(五)梁忠靈;
(六)李柱坤;
(七)梁伯進;
(八)吳日安;
(九)吳嘉婷;
(十)施仲舒。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曾志龍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