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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製藥工藝質控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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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製藥工藝質控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葡文版本

第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惠敏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為期壹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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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梁惠敏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梁惠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私立東海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2009年9月至2016年1月,文化局高級技術員;
——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文化局文化財產廳職務主管;
——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文化局文化財產廳代廳長;
——2016年1月至今,文化局文化遺產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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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