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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製藥工藝質控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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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製藥工藝質控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惠敏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為期壹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梁惠敏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台灣私立東海大學建築學學士。
專業簡歷: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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