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偉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6/94/M號法令所通過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九十八條h)項、以及經第1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李璧瑩為本局顧問,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羅麗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及陳桂芳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姚劍煒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魏卓文——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家寶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黃偉麟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兩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肇莊、杜建銘、姚鴻銘及李淑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高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350點,朱詠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法律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Artur Rosa Araújo Mota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羅莎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根據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狀況 | ||
身份證明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轉入身份證明局領導及主管官職 | |||
歐陽瑜 | 局長 | 定期委任 | 局長 | 定期委任 |
羅翩卿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副局長 | 定期委任 |
官善賢 | 組織暨資訊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研究開發及檔案管理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黃寶瑩 |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劉天德 | 旅行證件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旅行證件廳廳長 | 定期委任 |
徐昕 | 刑事紀錄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刑事紀錄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曹偉健 | 計劃暨組織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研究開發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張麗珊 | 開發暨製作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唐偉杰 |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編制內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歐陽瑜 | 局長 | --- | 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羅翩卿 | 副局長 | --- | 副局長 | --- | 定期委任 | |
官善賢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黃寶瑩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劉天德 | 廳長 | --- | 廳長 | --- | 定期委任 | |
徐昕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唐偉杰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曹偉健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張麗珊 | 處長 | --- | 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海帆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a) |
歐陽瑜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b) |
曾綺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黎錦川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羅金碧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寶瑩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c) |
徐昕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曹偉健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d) |
官善賢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劉天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唐偉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d) |
人員組別:傳譯及翻譯 | ||||||
Isabel Maria de Assis | 顧問翻譯員 | 3 | 顧問翻譯員 | 3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黎潔芝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伍志明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淑卿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d)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馬秀麗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淑賢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e) |
林惠玲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劉漢基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鮑燕雲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
曾建豪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馮愛群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馮瑞卿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容永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葉燦深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林簡圓圓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廖星潮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譚健明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譚國慶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譚佩賢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f) |
鄧寶茜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月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江安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陳恩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謝麗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羅基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馮瑞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古振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梁漢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麥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袁鴻瑋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黃日創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
鄭健欽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劉振權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劉煥儀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Florinda Fátima de Almeida Gome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
Maria João da Silva Gaspar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
Ilda Maria de Souz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確定委任 | |
Manuela Dimas Pin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蒙少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
Maria João Nazareth Godinho Dias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g) |
Maria José Mariquinha Godinho D’Mello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蒙丹娜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備註:
a)被任命為行政法務司司長;
b)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局長;
c)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
d)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
e)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接收、控制暨存檔科科長職位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該職位予以取消;
f)以定期委任方式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執行職務;
g)處於短期無薪假。
(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根據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的人員,按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新架構: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狀況 |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位/職級 | 職階 | 職位/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嘉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陳偉全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迪昕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艷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尹潔琳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a) |
陳嘉碧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婉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指明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俊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雲嶺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曾文菊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子傑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文彬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錦斌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繆英豪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陳素貞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謝綺雯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佩群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燕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佩麗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曉彤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愷欣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幗茵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珮雯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家瑩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子麟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楊美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順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惠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凱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仁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廣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秀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婉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小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碧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程玉茹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浩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詠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康朗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崇亮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范伊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霍勁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淋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許嬛金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尤嘉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孔憲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小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官國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鄺瑞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黎施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逸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麗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樹源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健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可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錦永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藹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月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彥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成波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宏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頴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嘉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勞文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子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志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鳳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樂樂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雪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永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唐嘉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丹尼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雁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嘉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歐佩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美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世亨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錫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天雄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曾丹媚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錦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少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淑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謝倩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燕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穎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程嘉茵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程月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程慧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君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崔璞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鍾英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敏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海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孫妙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文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志傑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曼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沁霖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少虹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容永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靜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詠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建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學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郭潔綾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艷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競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樹昌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曉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燕鈴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美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偉文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鳳鳴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明基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玉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健陽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永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綺靖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嘉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廖凱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廖素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雷美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呂德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偉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倩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倩彤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莫倩倫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若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艷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嘉瑜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麗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美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倪美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顏偉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彭海韻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司徒艷梨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欣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嘉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惠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永堅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孫麗明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玉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國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永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海英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珊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韻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汪嘉寶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國鵬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翠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曉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海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莉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銀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世源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胡成武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倩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雪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Chan Gilberto Hermano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卿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志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永強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邢嘉瑾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曉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容敏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婉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江鳳雲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高建邦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劉曉虹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正瑜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麗茵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秀蘭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嘉麗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譚綺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洛桐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尹淑儀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智偉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麗馨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子宏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文達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敬謙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南華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韋錫源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秀芬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潔穎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鴻裕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Ana Felisberta Teixeir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談兆錫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浩鋒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向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戴民雄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司機 | ||||||
郭建威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許嬛海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志成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偉洪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輕型車輛司機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工人 | ||||||
區鳳儀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Deolinda Felisbela da Luz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健全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勞德洛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營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潘耀昌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志威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錦池 | 勤雜人員 | 7 | 勤雜人員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趙汝樂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向錦榮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若馨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招何秀華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惠英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袁雪芳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雄傑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行政任用合同 | |
鍾少銀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 | 勤雜人員 | 2 | 勤雜人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蔣素平 | 勤雜人員 | 1 | 勤雜人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劉超群 | 勤雜人員 | 1 | 勤雜人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備註:
a)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職務,合同自動終止。
(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幗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月華、謝麗華、袁鴻瑋及黃日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飲食場所“和韓燒韓日式燒肉專門店”,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獲發給第117/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美馬食品有限公司。該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無門牌號數漁人碼頭新奧爾良II地下及一樓B座。
飲食場所“和洋館時尚歐意日式料理”,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獲發給第118/2017號牌照,持牌人為美馬食品有限公司。該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無門牌號數漁人碼頭新奧爾良II地下及一樓A座。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李偉農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統計暨普查局處長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8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退休副區長盧華勝之遺孀周金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44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林炳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3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譚福全,供款人編號60497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李國華,供款人編號60045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林雅靜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鄺彼得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會擔任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陳詠達——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並按照第25/2017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轉入新架構的相應官職,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經濟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馮佩佩、黎靜和、盧羡男、施玲玲及譚健文——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於上述職位,首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第二位自二零一七年年十二月四日、第三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第四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及第五位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之批示:
Maria Isabel Marques Soar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起。
Lívio Leonel dos Reis Borges——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謝智勤及吳秋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李慧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劉嘉權——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准批示,並根據所適用之法例,現聲明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新設下列兩個出納活動帳目,並同時批准修改另外兩個出納活動帳目名稱:
代號 | 舊有帳目名稱 |
0846 | 各類開支——結算開支 |
0850 | 雜項——結算開支 |
代號 | 新設帳目或經修改帳目名稱 |
0846 | 具備負債性的出納活動——雜項 |
0850 | 具備資產性的出納活動——雜項 |
5801 | 行政自治部門的預算撥款——墊支 |
5802 | 常設基金——墊支 |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月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桃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危害監察處處長吳炳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李榮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麗珊,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70點;
徐一燕,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鍾桃華在本局擔任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麗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一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與戴惠鈺、楊小傑、吳楚瑜、歐陽潤柳、何朝南、何少芳及吳真真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1614頁之批示摘錄的葡文文本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 “.......assistente técnico administrativo.......”
應改為: “.......adjunto-técnico.......”。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81/2017號批示:
警員編號322131鍾啟豪,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由治安警察局之普通編制轉為機械編制,編號轉為322135。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曾傑文,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第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以及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下列軍事化人員以甄選晉升至消防局副消防總長之職位;
一等消防區長 | 編號400091 | 張智宏 |
" | 編號403031 | 林俊生 |
" | 編號404031 | 李龍傑 |
二)為新職位上的年資及薪酬之效力,上述之晉升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按照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第4/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職位:
首席消防員 | 編號404991 | 方貴傑 |
" | 編號411971 | 容家宏 |
" | 編號407981 | 潘廣田 |
" | 編號408991 | 李海天 |
" | 編號412951 | 戚錦強 |
" | 編號424991 | 林少華 |
" | 編號419971 | 趙子杰 |
" | 編號437951 | 陳澤富 |
" | 編號445981 | 彭長錦 |
" | 編號416971 | 楊俊凱 |
" | 編號405941 | 李敬豪 |
" | 編號455981 | 李輝雄 |
" | 編號456981 | 羅偉強 |
" | 編號433941 | 劉根龍 |
" | 編號452921 | 郭志遠 |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廖春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蕭文傑——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梁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馮寶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之批示:
趙艷芬、譚若微、胡玉婷、黃婉珊和李慧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黃麗燕和蔡倩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李銀麗和陳健恆,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
趙美蓮,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林汝庭、吳小均、黃艷紅、黃偉棋、梁妙儀和李麗華,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李志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並按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收取薪俸點86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瑞家——應其要求,取消第E-167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林燕君第E-175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陳民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829。
林積均——應其要求,中止第M-232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分別取消何善為第T-0156號、鄭斌第T-0172號及何妍欣第T-0326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許可准照第AL-008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瀾仔街25-27號利得大廈地下C及D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曾氏中西醫診療所,葡文名稱為Clinica Dr. Chang — Medicina Ocidental e Chinesa更改中文名稱為曾兆榮診所,葡文名稱為Clínica Chang Sio Weng。
許可准照第AL-0105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布拉格街162-168號鴻業大廈地下B座之原中文名稱為協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ope Medical Clinic更改英文名稱為Hip Hong Medical Centre,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Hip Hong。
許可准照第AL-0146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大連街389號寶龍花園地下I座之原中文名稱為醫思國際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he Doctor Clinic更改中文名稱為醫思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E.C. Medical Centre,及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E.C.。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康仁藥行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康仁藥房(寶翠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海灣南街157號寶翠花園利星閣,利輝閣地下B座(A1,A2區)。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李秀英第E-081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陳嘉韻第E-20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林霜第M-116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趙淑文——應其要求,取消第M-12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麥承罡第M-168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龍海恩、陳智豪、楊筱禕、梁詩敏、黃志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159、M-2194、M-2227、M-2319、M-232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余敏琳——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369。
取消陳美娟第T-0292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黃非非第W-0300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小珊——應其要求,中止第W-049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德勇醫療中心——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14號准照之許可。
浩志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白眼塘橫街(福隆下街)12-A號榮利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澳門浩志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白眼塘橫街(福隆下街)12-A號榮利大廈地下B座。
衛營中醫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柯維納總督街4-B號昌發大廈AR/C,持牌人為梁漢榮,住所位於澳門荷蘭園正街100號金寶大廈地下C座。
正軒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1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連勝馬路22-A號雅都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李嘉雯,住所位於澳門墨山街4號華富閣2樓A座。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內第21629頁的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 …駱家隆… …”
應為:“… …駱嘉隆… …”。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批示:
鄺耀忠,本局委任之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應其要求終止上述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Liliana Miguel Pires,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歐美鳳,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余瑞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
Susana Alexandre Ferreira Pereira de Campos Esmeriz ——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應劉家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Ana Paula Paiva Dias——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批示:
應吳拉妹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批示:
應梁志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姚宗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施雅欣及梁國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盧大成——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知行、梁佩君、羅灝芝、呂詠兒及吳方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Margarida Dias Saraiva——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芳、陳遠問及唐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沈浩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曾立欣、何素珍及何詩亮——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許偉業、黎浩煜、蔣素雯、江琼、李芷薇、吳子軒及容娟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勞巧綺及山中理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梁錫綿——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娟娟、徐彩蓮、葛文瑩、梁妍碧及李綺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老潔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楊雲翔——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麥理——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黎綺華及吳志榮——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
Fernando Augusto de Oliveira e Silva Nogueira——第十職階技術工人。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余觀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五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鄭詩詠——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岑嘉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白德利——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謝自福——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郭志明及黃頴緹——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陽偉然、李羅卿、黃琼娥、鄭建淡及林文威——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嘉欣、余偉業及周卓輝——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聰、何嘉榮、郭澤民及張梖琪——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Marco André de Sousa Macedo Gomes——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周可環、張淑莊、何伊俐、何麗妍、簡雪青、黎家宜、梁恩倩、羅貴勛、巫紅英、王雪嫻、潘福祺及王命宏——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梁永豪及俞文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康頴雯、李潔儀及譚亦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賴信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趙國祥——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瑪莉、陳淑嫻、陳綺雯、陳永誠、朱志諒、楊妙珊、葉衛麟、吳仲兒、鍾淑賢、楊曉珊、劉淑敏、李利利、李嘉儀、盧小慧、余瑞琼、尹潔玲、王裕雯、陳世潯、朱國常、王兆冬、侯權峰及蕭慧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鄧傲研、Célia Maria de Souza、卓小瑛、張桂珍、關佩珊、李淑君及黃永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黃嘉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芮筠、李玉萍及黃景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呂婷婷及李敏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蔡少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陳敬文、禤俊傑及郭添根——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陳遠威、陳永雄、蔡少文、關華安、林偉華、黃健豪、鄭萬雄及老嘉麟——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蔡榮祺——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何海波——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趙玉燕、張百寧及關耀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庄惠霞、李培真、陳雅麗及余仙娜——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黃毅灃——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潘月霞及蔣秀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謝小玲、周寶玲、陳劍蘭及李秀芹——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潔菁,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李碧琪的要求,其擔任本局演藝活動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區慧思在本局擔任澳門文化中心主任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佩儀、陳家溢、張浪挺、徐嘉暉、朱士超、容智峰及余達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方美美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羅淑霞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容啟亮的請求,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婉婷——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至第六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蔣美齡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范慧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范慧珊及鄭禮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桂冰,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陽德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許俊豪,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林國成,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李瑞菁,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陳正莉和馮嘉頌,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鄭愛慈,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許妙蘭,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李梓豪,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Da Silva Eduína和葉嘉儀,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黃美嬌,本學院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陳美霞——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為期兩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鄺芷茵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歡源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洪桂英及鄧翠瑩,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何婉芝及鄭煥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曉君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轉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曾雄昌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何永強及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龍保雲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四日及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黃光裕、蘇善敦及張嘉琪,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清麗,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陳秀英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於郵電局之徵用並返回本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重新被徵用到郵電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朱磊明、張振雄、梁振龍、陳智華及甄亦豪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靜婷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何錦華及李德麟,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羅嘉汶,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與羅嘉汶簽訂為期三年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本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楊錦華在本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本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美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憶貞——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蕭藹華及陸雅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Luís Madeira de Carvalho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督察的薪俸點32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景棠──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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