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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現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於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大樓增設及使用2支錄像監視系統鏡頭(B56及B57)。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使用許可期間為兩年,可續期。
四、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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