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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f)項、第五條a)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張祖榮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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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7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陳軒志為公共行政改革諮詢委員會成員,以代替沈頌年。

二、本批示委任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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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姚偉彬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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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郝雨凡,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楊道匡,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霍麗斯、徐達明、林偉濠;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林香生、李從正;

(五)澳門公務高級技術員協會代表:唐偉杰;

(六)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代表:余華燊;

(七)澳門公職教育協會代表:劉文堯。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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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