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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的請求,免除歐陽迪熙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後補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盧惠芬代替歐陽迪熙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會後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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