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鼎志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調職至行政公職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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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韓浣慧——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8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馬慧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談霏——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張海軍——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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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善文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杜淑森擔任司法警察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文昌警務總監(編號107881)擔任治安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佩欣——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梁志雄——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志雄到本辦公室擔任同一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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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詠雯在旅遊發展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艷梅擔任社會工作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亦飛,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調職文化產業基金日起,其在文化產業委員會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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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惠程勇
海 關
第3/2017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點(二十)項及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栢強五金機械」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3艘30米巡邏船”的合同。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關關長 黃有力
第4/2017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35/201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點(二十)項及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副海關關長吳國慶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駒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船長約7米之巡邏艇”的合同。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海關關長 黃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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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海關
副關長 吳國慶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七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鄭月娥及何錦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麗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國美及余淑貞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簡鳳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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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
胡家偉學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黃麗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的批示:
許秋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慧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及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重新刊登如下: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張貴林,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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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及五十一條的規定,以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區可恩,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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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珊珊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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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Fernando Le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謝淑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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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曹錦俊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秀芬、梁潔穎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嘉宜為本局法律事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刋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陳嘉宜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法律事務及公共關係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學士;
-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7年9月進入公職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 ——2010年3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 ——2012年8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 ——2014年12月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6年3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1年10月至2016年2月 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擔任職務主管,負責處理法律事務;
- ——2016年12月至今 在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主管,負責統籌及處理法律事務、公關宣傳及組織培訓活動等。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尹潔琳為本局身份證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刋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尹潔琳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身份證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日文研究及工商管理學士;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4年6月進入公職 身份證明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 ——2006年5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技術員;
- ——2007年10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 ——2010年4月 身份證明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 ——2012年8月 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 ——2015年1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1年7月至今 在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主管,負責統籌指紋系統處理、核實居民身份資料、統籌及處理身份證的各項審批程序,同時亦協助上級處理與其他附屬單位協調身份證的發出等工作;
- ——2005年6月起先後代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開發暨製作處處長及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的職務。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淑卿為本局服務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刋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黃淑卿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服務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 ——1992年9月進入公職 身份證明局三等文員;
- ——1999年1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 ——2000年1月 身份證明局二等技術員;
- ——2003年7月 身份證明局一等技術員;
- ——2006年5月 身份證明局首席技術員;
- ——2009年3月 身份證明局特級技術員;
- ——2017年8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 ——2002年9月至今 在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主管,負責核實居民身份資料、統籌及處理身份證的各項審批程序、接待公眾及提供服務資訊、接收申請及投訴建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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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林健儀,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詹道軍、葉松照及沈家樂,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起。
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敏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燮文,自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起;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蔣華輝及張錦櫻,自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起;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黎志興,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李震威、馬善衡、伍金英及楊積寧,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二日起;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梁殷雄,自二零一六年十月七日起;
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李敦明,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林卓威,自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起;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迪倫,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1021頁及21022頁之海關的三份公告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lista provisória dos candidatos à etapa de avaliação……”
應改為:“……lista definitiva dos candidatos à etapa de avaliaç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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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偉豪學士為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何偉豪學士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其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Bachel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Business Information System)。
3. 專業簡歷:
- ——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入職澳門市政廳資訊中心擔任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 ——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資訊中心二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 ——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組織暨資訊部資訊中心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
- ——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署資訊處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
- ——於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資訊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 ——於二零一零年八月一日起,獲指派為民政總署資訊處職務主管;
- ——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資訊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處處長。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婉嫻碩士在本署擔任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田紀洋碩士及洪維雄學士在本署分別擔任衛生監督部部長及街市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皆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Sonia Alves Rodrigues Cheong,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之定期委任獲續任一年,以擔任本署各部門主管,皆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官職 |
何菁華 |
質量控制辦公室部長 |
黃寶儀 |
技術輔助辦公室部長 |
高佩珊 |
市民事務辦公室部長 |
Dombelo Crescente Gomes da Costa |
建築及設備部部長 |
林紹源 |
財務資訊部部長 |
歐振榮 |
社群互助促進處處長 |
林微笑 |
公民教育及資訊處處長 |
徐裕輝 |
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 |
鮑志賢 |
食物衛生檢驗處處長 |
李春梅 |
行政執照處處長 |
劉如堅 |
稽查處處長 |
陳玉芬 |
自然保護研究處處長 |
蘇沛燊 |
設計處處長 |
黃耀祖 |
設備處處長 |
馬榮釗 |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
杜德明 |
渠務處處長 |
馬宇希 |
翻譯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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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退休熟練工人李耀文之遺孀梁嬋嬌及女兒李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33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梅偉源,供款人編號62279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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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之批示:
葉欣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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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陳子慧
財 政 局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副刊的第11/2016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0,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第11/2016號法律第十條三及四款之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七)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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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余穎思,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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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福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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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惠芳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潘少鋒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尹家其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鄭偉良、方玉燕及何志峰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紫媚、梁妙娟、林秀琴、楊若慧、吳鈞愉、梁智曦、黃曉雙、葉穎芝、鍾美鳳、鄭俊龍、王倩美、郭巧茵、李佩盈、林詠儀、羅浩文、鍾詠茵、李銀華、陳艷盈、區易賢、李艷玲、蘇家雯、高家盈、湯鎮傑、黃韋立、陳紫珊、梁淑娜、趙珮儀、潘駿銘、陳嘉俐、曾淑敏、劉嘉盈、朱展熙、黎思穎、姚昐昐、梁燕麗、吳嘉儀、張瑋傑、錢恩淇、李妙瑜、王華炳、譚素麗、楊文詩、杜嘉雯、黎碧影、李曉彥、莊雪芬、鄭家恆、何麗芳、鄺燕珊、何美婷、鄭玉珊、何蔚詩、吳鳳美、吳雪欣及陳曉婷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與李達謙、趙不同、朱嘉輝及區健華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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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所作之第39/CPSP/2017P號批示:
根據保安司司長第212/201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之權限,並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八十條b)項及第九十二條,以及第2/2008號法律《重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職程》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五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臨時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 |
241170 |
麥美娟 |
1 |
2 |
242170 |
唐嘉欣 |
2 |
3 |
243171 |
符晶 |
3 |
4 |
244170 |
容佩怡 |
4 |
5 |
245170 |
陳曉珺 |
5 |
6 |
246170 |
朱嘉儀 |
6 |
7 |
247170 |
鄭美君 |
7 |
8 |
248170 |
蕭鹿鹿 |
8 |
9 |
249170 |
陳麗婷 |
9 |
10 |
250170 |
林斯斯 |
10 |
11 |
251171 |
李朝輝 |
11 |
12 |
252170 |
吳萍 |
12 |
13 |
253170 |
許玉霞 |
13 |
14 |
254171 |
李勁濤 |
14 |
15 |
255170 |
謝雅欣 |
15 |
16 |
256170 |
李婉盈 |
16 |
17 |
257170 |
周婉玲 |
17 |
18 |
258170 |
吳佩瑩 |
18 |
19 |
259171 |
黃植森 |
19 |
20 |
260170 |
胡婉瀅 |
20 |
21 |
261171 |
梁明杰 |
21 |
22 |
262171 |
馮偉康 |
22 |
23 |
263171 |
梁駿傑 |
23 |
24 |
264170 |
湛重銀 |
24 |
25 |
265171 |
洪維樂 |
25 |
26 |
266171 |
陳逸洋 |
26 |
27 |
267171 |
留曉軍 |
27 |
28 |
268170 |
張嘉欣 |
28 |
29 |
269170 |
陳嘉靜 |
29 |
30 |
270171 |
張榮威 |
30 |
31 |
271170 |
何倩瑩 |
31 |
32 |
272171 |
周梓俊 |
32 |
33 |
273170 |
趙敏娜 |
33 |
34 |
274170 |
林佩瑩 |
34 |
35 |
275170 |
唐詠如 |
35 |
36 |
276170 |
周麗媚 |
36 |
37 |
277171 |
梁文威 |
37 |
38 |
278170 |
黃紫君 |
38 |
39 |
279170 |
歐玉緣 |
39 |
40 |
280171 |
李偉城 |
40 |
41 |
281170 |
余美霞 |
41 |
42 |
282171 |
譚宗豪 |
42 |
43 |
283171 |
李加文 |
43 |
44 |
284171 |
周恩榮 |
44 |
45 |
285171 |
梁偉樂 |
45 |
46 |
286171 |
饒劍敏 |
46 |
47 |
287171 |
林國冰 |
47 |
48 |
288171 |
劉思行 |
48 |
49 |
289170 |
梁惠嫻 |
49 |
50 |
290170 |
歐陽穎儀 |
50 |
51 |
291170 |
何翠娟 |
51 |
52 |
292171 |
宋偉鴻 |
52 |
53 |
293170 |
楊麗詩 |
53 |
54 |
295171 |
黃志華 |
55 |
55 |
296171 |
林奇傑 |
56 |
56 |
297170 |
伍婷欣 |
57 |
57 |
298171 |
鄧明堅 |
58 |
58 |
299171 |
麥照紅 |
59 |
59 |
300171 |
陳志文 |
60 |
60 |
301171 |
曾駿安 |
61 |
61 |
302170 |
鄧靄儀 |
62 |
62 |
303170 |
李紀程 |
63 |
63 |
304171 |
陳浩元 |
64 |
64 |
305171 |
林家輝 |
65 |
65 |
306171 |
徐振雄 |
66 |
66 |
307171 |
伍卓輝 |
67 |
67 |
308171 |
洪懿昶 |
68 |
68 |
309170 |
張思敏 |
69 |
69 |
310171 |
麥錦聰 |
70 |
70 |
311171 |
黃竣民 |
71 |
71 |
312171 |
梁長貴 |
72 |
72 |
313171 |
林嘉發 |
73 |
73 |
314171 |
黃偉業 |
74 |
74 |
315171 |
歐陽賓 |
75 |
75 |
316171 |
周俊傑 |
76 |
76 |
317170 |
余思敏 |
77 |
77 |
318171 |
黃俊華 |
78 |
78 |
319171 |
李浩斌 |
79 |
79 |
320171 |
羅偉業 |
80 |
80 |
321171 |
梁鑑鏢 |
81 |
81 |
322171 |
楊嘉誠 |
82 |
82 |
323171 |
馬子傑 |
83 |
83 |
324171 |
鄭珈俊 |
84 |
84 |
325170 |
梁嘉儀 |
85 |
85 |
326171 |
郭偉杰 |
86 |
86 |
327171 |
冼偉傑 |
87 |
87 |
328170 |
陳靜旋 |
88 |
88 |
329170 |
羅曦晴 |
89 |
89 |
330171 |
廖嘉成 |
90 |
90 |
331171 |
盧江豪 |
91 |
91 |
332171 |
李俊 |
92 |
92 |
333171 |
羅志成 |
93 |
93 |
334171 |
談啓輝 |
94 |
94 |
335171 |
卓健華 |
95 |
95 |
336171 |
盧俊軒 |
96 |
96 |
337170 |
陳嘉碧 |
97 |
97 |
338171 |
鍾宛昇 |
98 |
98 |
339171 |
李駿業 |
99 |
99 |
340170 |
陳轉梅 |
100 |
100 |
341171 |
甘國鏘 |
101 |
101 |
342171 |
黃偉文 |
102 |
102 |
343171 |
洪成豐 |
103 |
103 |
344170 |
余美珊 |
104 |
104 |
345171 |
施少勇 |
105 |
105 |
346170 |
董綺婷 |
106 |
106 |
347171 |
梁志偉 |
107 |
107 |
348171 |
劉啓泉 |
108 |
108 |
349171 |
麥嘉良 |
109 |
109 |
350171 |
郭志輝 |
110 |
110 |
351170 |
姚健恩 |
111 |
111 |
352171 |
陳威發 |
112 |
112 |
353170 |
方小麗 |
113 |
113 |
354171 |
梁嘉傑 |
114 |
114 |
355171 |
歐傑英 |
115 |
115 |
356171 |
林鴻政 |
116 |
116 |
357171 |
梁文輝 |
117 |
117 |
358171 |
趙偉林 |
118 |
118 |
359171 |
許東東 |
119 |
119 |
360171 |
陳華穎 |
120 |
120 |
361170 |
聶綺霞 |
121 |
121 |
362171 |
胡豪文 |
122 |
122 |
363171 |
呂頌榮 |
123 |
123 |
364171 |
黃梓汶 |
124 |
124 |
365171 |
謝家豪 |
125 |
125 |
366170 |
李安妮 |
126 |
126 |
367171 |
吳海文 |
127 |
127 |
368171 |
黃子文 |
128 |
128 |
369171 |
羅景培 |
129 |
129 |
370171 |
蔡子豪 |
130 |
130 |
371171 |
梁啓明 |
131 |
131 |
372171 |
張浩杰 |
132 |
132 |
373171 |
郭家輝 |
133 |
133 |
374171 |
李榮富 |
134 |
134 |
375171 |
吳啓安 |
135 |
135 |
376171 |
高俊豪 |
136 |
136 |
377171 |
梁振浩 |
137 |
137 |
378171 |
吳錫謙 |
138 |
138 |
379171 |
梁志堅 |
139 |
139 |
380171 |
何志堅 |
140 |
140 |
381171 |
黎國樑 |
141 |
141 |
382171 |
梅俊雄 |
142 |
142 |
383171 |
黃豪輝 |
143 |
143 |
384171 |
吳國泰 |
144 |
144 |
385171 |
歐樹雄 |
145 |
145 |
386171 |
林兆恆 |
146 |
146 |
387171 |
歐陽兆泓 |
147 |
147 |
388171 |
郭鎮輝 |
148 |
148 |
389171 |
徐立煌 |
149 |
149 |
390171 |
李圻力 |
150 |
150 |
391171 |
劉宏德 |
151 |
151 |
392171 |
吳溢鏗 |
152 |
152 |
393171 |
陸遠聰 |
153 |
153 |
394171 |
蘇遠豪 |
154 |
154 |
395171 |
翟詠韜 |
155 |
155 |
396171 |
伍榮康 |
156 |
156 |
397171 |
鄧劍波 |
157 |
157 |
398171 |
甘智浩 |
158 |
158 |
399171 |
甘浩賢 |
159 |
159 |
600171 |
朱永基 |
160 |
160 |
601171 |
林偉康 |
161 |
161 |
602171 |
李嘉輝 |
162 |
162 |
603171 |
鍾家駿 |
163 |
(二)再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之規定,由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五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學員,被確定委任為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警員,並按照學員在培訓課程完結時所獲得之最後評分,將其年資依次排序如下:
普通職程
序號 |
警員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163 |
294170 |
祝詠梅 |
54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第177/2017號批示:
根據經第7/2005號、第19/2007號、第8/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8/2016號、第102/2017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33941何炳權,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黃子暉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池勝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翁灼烽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文案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現行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奧美德,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振因調任到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
吳寶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a)項,第27/2015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以填補經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主管官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
附件
委任吳寶雄擔任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
- ——吳寶雄憑以下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擔任上述職位。
學歷:
——澳門大學軟件工程學士。
專業培訓:
-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 ——新世代主管必備的職能思考課程;
- ——管理層團隊建立課程;
- ——進階體驗式正向領導學;
- ——公共關係與組織管理課程;
- ——質量系統與流程優化培訓與輔助課程;
- ——“CCNP (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課程;
- ——“LPI-LINUX ADMINISTRATOR DIPLOMA PROGRAM”課程,等等。
專業簡歷:
- ——2003年起入職當時的澳門監獄,擔任高級資訊技術員一職;
- ——2009年起轉入為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
- ——2013年1月起,擔任職務主管;
- ——2016年1月1日起,為懲教管理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顧問高級技術員;
- ——2017年6月1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懲教管理局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表揚:
——2015年,獲以團體方式表揚。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五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1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71725 |
456171 |
吳嘉豪 |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2008號法律的規定,因工作上之緊急需要,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二十五屆保安學員普通培訓課程之43名學員為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員:
學員編號 | 消防員編號 | 姓名 |
70425 |
457171 |
鍾錦鏘 |
70525 |
458171 |
米高佐治 |
80125 |
459171 |
劉柏銘 |
70125 |
460171 |
陳冠豪 |
71125 |
461171 |
彭家聰 |
70825 |
462171 |
徐鈺昌 |
71025 |
463171 |
梁啓俊 |
71425 |
464171 |
杜文偉 |
72025 |
465171 |
李翊銘 |
81825 |
466171 |
麥梓揚 |
82025 |
467171 |
白偉章 |
70725 |
468171 |
馮盛 |
70225 |
469171 |
陳敏 |
71225 |
470171 |
容卓輝 |
81325 |
471171 |
鄭承駿 |
72325 |
472171 |
岑志峰 |
80925 |
473171 |
馮子倫 |
72125 |
474171 |
陳耀華 |
80325 |
475171 |
何永鋒 |
71525 |
476171 |
梁建雄 |
80725 |
477171 |
翁正燊 |
81925 |
478171 |
譚金榮 |
70925 |
479171 |
呂康俊 |
81525 |
480171 |
馮寶華 |
80225 |
481171 |
莊俞風 |
72225 |
482171 |
李偉雄 |
70625 |
483171 |
李寶樂 |
71625 |
484171 |
梁嘉明 |
82225 |
485171 |
彭天日 |
81425 |
486171 |
鄭敬恩 |
80625 |
487171 |
羅志豪 |
71325 |
488171 |
鄺志豪 |
82125 |
489171 |
林家進 |
81225 |
490171 |
余永康 |
80525 |
491171 |
高先禮 |
81025 |
492171 |
蔡偉源 |
71825 |
493171 |
蕭嘉琪 |
81725 |
494171 |
李志豪 |
70325 |
495171 |
鄧兆彤 |
81125 |
496171 |
黃旭成 |
80825 |
497171 |
梁永浩 |
80425 |
498171 |
何永達 |
82325 |
499171 |
許嘉煥 |
3)上述年資次序是根據上述課程完結時,學員所獲之最後評分而排列。
4)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b)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國賢,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容蘊瑩,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曉盈,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曼珧、陳明達、陳英偉及關嘉敏,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冠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嘉明及陳靜儀,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笑煥,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蔣君怡、何佩雯及黃詠妍,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司徒雁芬,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葉詠詩,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靜雯、陳靜靜及李始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文裕及梁婷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詠琦及李鐵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歡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彭素恩、黃三妹及梁少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譚佩儀、龔進蘭、梁仲娟、何結容、吳家進、彭錦雲、歐陽秀娟、賴秀英、紀雪君、徐小琼、胡春容、鍾燕玲、林梅婷、馮志豪、李家麟、馬永健、黃柳霞及周美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駱麗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霍愛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七名的合格投考人魏竫暉、盧淑儀、陳凱莉、黎艷芳、曾銳、司徒錫才及周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黃運池第E-1423號、王漢生第E-2067號、洪秀諭第E-2135號、冼麗珊第E-2143號、李家盈第E-2348號、李美怡第E-2351號、蘇毅欣第E-2365號、劉杏珊第E-2388號、許曉琳第E-242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曹嘉文——應其要求,中止第E-18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徐美兒——應其要求,取消第E-208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郭錦榮、陳梓健——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326、M-232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陳幼綿第T-007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徐可晴——應其要求,中止第T-040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珈瓏、黃嘉敏——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247、D-0248。
———
簡家敏、譚安而、陳安妮、林雯、譚楚如、黃綺虹——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814、E-2815、E-2816、E-2817、E-2818、E-2819。
———
嚴建明、洪智豪、馮永敖、駱家隆——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365、M-2366、M-2367、M-2368。
———
袁慧儀——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647。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非凡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7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非凡藥房(愉景分店)”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非凡藥房(愉景分店)”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26號愉景花園F座地下連閣樓及俾利喇街124-124-A號愉景花園E座地下連閣樓。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定安——應其要求,中止第D-0073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吳雅婷第M-174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葉澍峰、林志銳、陳詠珊、黃嘉慧、楊懿恩——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338、M-2346、M-2350、M-2353、M-235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區惠晶第W-032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楊秀美、康凱元——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0247、M-23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鍾炘燮、繆慧璇、趙穎稚——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648、W-0649、W-0650。
———
許培森——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44。
———
許可准照第AL-0259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田畔街52A號啟暉樓地舖之李家洪紀念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Dr Li Ka Hung Memorial Medical Centre,增加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emorial Dr. Li Ka Hung。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
陳國香——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鄭心怡及盧雪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及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
應Cláudia Maria Lopes Reto Furriel Mateus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批示:
應黃達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
李蔚然,一等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區錦珠及Rigoberto dos Santos Poupinho Madeira,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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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鄭健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宋楠在本局擔任澳門演藝學院舞蹈學校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蔣美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及簽署人分別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潘幸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戲劇學校創作指導李宇樑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澳門中樂團全職樂譜管理員梁文威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心妍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伍家駿及Maria Cristina Carmo dos Lóios Lipari Pint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詩欣及吳小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及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潔婷及張美新——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薛漢聰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李枰遇在本局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止。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謝福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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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頴珊——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雲慧——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設施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琳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產品及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梁美彩——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培訓及質量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陳元元——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宣傳及製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劉鳳池——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高美鳳——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財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容美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Ana Teresa Melo Marcelino Feather,本局個人勞動合同工作人員,於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下稱“中心”)擔任職務,根據第7/2009號法律核准之葡萄牙勞動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之規定,獲批給無薪假,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但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的時段需取決於中心的存續期才可自動延續。
布家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潘子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Sérgio Nuno Basto Perez——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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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韓衛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鄧玉華擔任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任期為兩年;
蔡兆源擔任社會互助廳廳長,任期為兩年;
葉少媚擔任社會重返廳廳長,任期為兩年;
鄧潔芳擔任研究及規劃廳廳長,任期為兩年;
張惠芬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任期為兩年;
林佩嫦擔任社區協作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劉結艷擔任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鄧雪儀擔任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胡綺梅擔任防治問題賭博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梁嘉輝擔任專業發展及計劃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張景輝擔任機構津助管理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蔡佩盈擔任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鄭善懷擔任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李玉玲擔任財務及財產管理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何麗貞擔任資訊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王翠華擔任法律及翻譯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李桂馨擔任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任期為一年。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麗萍擔任本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李麗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中山大學行政管理碩士;
- ——台灣中興大學社會工作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戒毒康復處處長;
- ——2011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戒毒復康處處長;
- ——2010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戒毒復康處代處長;
- ——1999年至2010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 ——1994年至1999年 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舜華擔任本局社會援助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林舜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社會援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4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
- ——2011年至2014年 社會工作局家庭輔導辦公室協調員;
- ——1999年至2011年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
- ——1995年至1999年 社會工作司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耀虹擔任本局家庭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陳耀虹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家庭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瑞士藍閣國際大學精神心理學碩士;
-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家庭服務處家庭保護組職務主管;
- ——2014年至2016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 ——2000年至2010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甘潔玲擔任本局長者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甘潔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長者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香港理工大學社會工作文學(家庭本位實務及家庭治療)碩士;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長者服務處住宿及綜合服務組職務主管;
- ——2009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 ——2005年至2009年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第二款(三)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志群擔任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蘇志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康復服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16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康復服務處機構個案支援組職務主管;
- ——2012年至2015年 社會工作局復康服務處機構個案支援組職務主管;
- ——2003年至2012年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
根據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二)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耀達擔任本局戒毒康復處處長,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鄭耀達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戒毒康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
-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2009年至今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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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佳妮在本院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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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文 化 產 業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浩能為文化產業基金資訊檔案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何浩能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基金資訊檔案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 ——美國夏威夷大學理學學士(主修電腦學及數學);
-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5年10月至2009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
-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高級技術員;
- ——2016年1月至今,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梁慶庭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梅碧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張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Joaquim José Câ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呂常新為本局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處長及陸惠財為本局保存暨修葺處處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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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效仁、吳翠婷、鄧永雄及余志軒——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少彬及李國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
凌明峰,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Castilho Lou Camilo Lui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郵差郭俊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卓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韻儀為本局郵政儲金局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譚韻儀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郵政儲金局廳長一職。
2. 學歷:
- ——工商管理學士;
-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1999年11月起加入公職並在郵電局擔任職務;
- ——2001年7月至2004年12月擔任郵電局技術員;
- ——2005年1月至2007年4月擔任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 ——2007年5月至2014年3月擔任電信管理局規管事務處處長;
-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擔任電信管理局電信活動管理廳代廳長;
- ——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擔任電信管理局電信活動管理廳廳長;
-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擔任電信管理局代局長;
- ——2017年1月至今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
- ——2017年1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副局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譚卓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黃焯愉,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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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梁銘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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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徵用社會工作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淑嫻,因徵用期屆滿,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職務,並返回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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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秦晚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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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代主任 Luís Madeira de Carvalho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陳繼全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以下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鑄新、張振良、張家祥;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余培源;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高志豪、沈詠華;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麥鴻珍、何潔雯、梁衛忠;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鄭碩、何燁;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熊兆茵、郭惠萍、李從換;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葉穎詩、李路易;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林穎、李華超;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子龍;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余慧清;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文安琪;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婉嫻;
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孫國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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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