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浩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全職方式擔任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獲委任人的職務報酬相等於其在經濟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經濟局承擔。
三、廢止第66/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林浩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三、廢止第1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