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7

刊登日期:

2017.2.2

版數:

1367

  • 將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續期。
被廢止 :
  • 第9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以兼任制度委任一名人士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
  •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廢止

    第1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四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銳榮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法規:

    第15/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2017

    刊登日期:

    2017.2.2

    版數:

    1367

    • 將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兩名董事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子慧及孫家雄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電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委任,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獲委任人士的職務報酬由該公司股東會訂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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