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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第1333(2000)號、第1390(2002)號和第1452(2002)號決議及關於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威脅的第1373(2001)號、第1526(2004)號、第1617(2005)號,第1735(2006)號、第1989(2011)號、第2083(2012)號、第2161(2014)號、第2170(2014)號、第2178(2014)號、第2199(2015)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267/1989/2253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定期更新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下稱“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生成的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包含委員會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作出的更新;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委員會通過了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名單中一個實體的更新資料;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委員會通過了於上述制裁名單內新增一名自然人,對其適用安全理事會第2253(2015)號決議第二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旅行禁令和武器禁運措施;
基於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267/1989/2253號決議擬定並維持的名單取代了同一名單過往的版本,尤其是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的版本。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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