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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亞區域經濟合作(英語縮寫為“CAREC”)的成員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巴基斯坦伊斯蘭堡簽署的《關於成立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的協定》(下稱《協定》)的簽署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准了《協定》,並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三日向作為保存機關的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交存了批准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交存《協定》的批准書時聲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協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亞區域經濟合作學院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通過照會表示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收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批准書。根據《協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協定》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基於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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