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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2/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357(2017)號決議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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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第2357 (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7年6月12日第7964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規定對利比亞實施武器禁運的第1970(2011)號決議及其後所有相關決議,

回顧其關於在利比亞沿岸公海嚴格執行武器禁運的第2292(2016)號決議,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重申安理會認定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第2292(2016)號決議規定的各項授權從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長12個月;

2.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11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執行情況;

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Resolution 235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