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根據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約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生效。
上述公約的法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公約的中文譯本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