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委員──財政局代表郭日海;代任人──侯國賢;
(三)委員──趙寶珠;代任人──王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結合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主席:$5,5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整);
(二)委員:$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關施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以及林雪梅為候補成員;
(二)老柏生為正選成員,以及黃懿蓮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惠程勇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周江明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三、委任梁慧琪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黃健武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