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9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1

  • 續任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1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澳門基金會章程。
  •  
    相關類別 :
  • 澳門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波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1

    • 續任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24/2015號行政法規 - 勞動債權保障基金。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一)主席──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委員──財政局代表郭日海;代任人──侯國賢;

    (三)委員──趙寶珠;代任人──王康。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1-19442

    • 將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續期。
    被廢止 :
  • 第2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市政署財政及財產監察委員會成員。
  •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 - 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8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9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二條,結合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民政總署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容永恩,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委員梁金泉;

    (三)委員羅鵲萍,其為財政局的代表。

    二、監察委員會成員獲發的每月酬勞如下:

    (一)主席:$5,5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元整);

    (二)委員:$4,500.00(澳門幣肆仟伍佰元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2

    • 將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關施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9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6/2017

    刊登日期:

    2017.11.15

    版數:

    19442-19443

    • 續任及委任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6/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教育發展基金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

    (一)財政局代表鍾聖心為正選成員,以及林雪梅為候補成員;

    (二)老柏生為正選成員,以及黃懿蓮為候補成員。

    二、續任惠程勇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周江明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三、委任梁慧琪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黃健武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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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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