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82/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景良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83/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人員毛慶麒及梁寶妮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述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葡文版本

第84/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其後該批示經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兩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70/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29/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楊崇蔚,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辦公室副主任邱顯哲;

委員:一等技術員陳婉琪;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志聰;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何淑儀。

本批示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