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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王美清為旅遊發展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起,任期為兩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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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醫療專業人員:
(1)陳穎茜;(2)金美君;(3)林哲正;(4)羅肖金;(5)白琪文;(6)王靜華;(7)黃駿傑;(8)余斌;
(二)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陳新;(2)周華。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李展潤;
(二)副主席:陳亦立;
(三)醫療專業人員:
(1)鄭成業;(2)張振榮;(3)張海瑞;(4)蔡炳祥;(5)曹國希;(6)范黃有霞;(7)何舜發;(8)葉炳基;(9)龔樹根;(10)郭昌能;(11)郭潮輝;(12)劉弋云;(13)李雪齡;(14)李偉成;(15)陳良;(16)呂錫照;(17)霍文遜;(18)Má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Évora;(19)施綺華;(20)石崇榮;(21)田潔冰;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陳泰業;(2)郭昌宇;(3)莫蕙;
(五)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劉明;(2)尹一橋;
(六)社會人士:
(1)陳錦鳴;(2)容永恩;(3)歐安利;(4)潘志明;(5)余建棟。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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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學士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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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供應及安裝虛擬桌面基礎架構硬件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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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匯友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二樓科技學院無線通訊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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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慧琪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教育暨青年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梁慧琪為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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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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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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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暨技術職業教育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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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廳廳長。 |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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