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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7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德學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委任老柏生以兼職方式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三、執行本批示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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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繼祖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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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沙蓮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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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