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9/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

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分別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以換文方式,就修改菲律賓派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領事館的本國領事官員和工作人員總數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菲律賓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和葡文譯本,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照會的中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補充協議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菲律賓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領事館達成的協議》透過第23/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七年十月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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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菲律賓照會的英文正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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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共和國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照會

«No. 0626-2016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提議如下:

菲中雙方同意將兩國政府於二○○○年九月達成的菲律賓在澳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協議第二條關於菲駐澳門總領事館的本國領事官員和工作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二人”修改為“不得超過十八人”,其中“工作人員”係指“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上述提議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及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達成的對二○○○年九月菲律賓在澳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協議的補充,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二日照會

“(2017)部領字第2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確認收到大使館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0626-2016號照會,內容如下:

‘菲律賓共和國駐華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謹提議如下:

菲中雙方同意將兩國政府於二○○○年九月達成的菲律賓在澳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協議第二條關於菲駐澳門總領事館的本國領事官員和工作人員總數‘不得超過十二人’修改為‘不得超過十八人’,其中‘工作人員’係指‘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上述提議如蒙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覆照確認,本照會及外交部的覆照即構成菲律賓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達成的對二○○○年九月菲律賓在澳門設立總領事館的換文協議的補充,並自外交部覆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同意上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