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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9,40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29,400.00(澳門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秘書長蘇朝暉,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蔡小旋,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一等技術員曾華強代任;
委員:一等技術員吳宛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技術員李安琪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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