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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金融情報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辦公室主任朱婉儀: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金融情報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金融情報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金融情報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金融情報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金融情報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金融情報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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