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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委任歐陽瑜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譚俊榮擔任該委員會主席職務,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二)李展潤,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三)葛偉;(四)殷磊;(五)林偉基;(六)郭昌宇;(七)吳培娟;(八)釋戒晟代替原代表何偉強,由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九)袁偉明;(十)黃顯輝。

* 請查閱:第1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3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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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所需的權力授予“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協調員Rodolfo Manuel Baptista Faustino學士,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里斯本地區法院里斯本勞動法庭——法官7的第2228/17.5T8LSB號訴訟程序中簽署在法院代理的授權書,該授權書包括在法院的一般代理權及特別代理權,以作出認諾、撤回訴訟、捨棄請求或和解。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