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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d)項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釋戒晟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何偉強,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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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潤輝為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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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李德濂、蘇育洲及姜宜道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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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燕梅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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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陸永根及劉永年為澳門基金會監事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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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及以臨時代理方式擔任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譚偉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署簽署《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數據管理及發佈平台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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