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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何佩芬;李居仁;區天興;黃慶添;鄺子豐;關勳杰;委任蘇頌恩替代譚凱琪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止*。
* 請查閱:第39/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石崇榮;李惠萍;甄李睿恆;謝家銘。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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