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袁凱清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委任袁凱清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11年4月至今 |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廳長; |
——1994年9月至2011年3月 |
教育暨青年局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處長; |
——1994年6月至1994年8月 |
教育暨青年司助理; |
——1990年7月至1994年5月 |
教育暨青年司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